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桂財采〔2006〕11號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桂財采〔2006〕11號
區直各委、辦、廳、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及時、合法、有效地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維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合法、有效處理地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維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質疑處理是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受理質疑并作出處理。
第三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書,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疑供應商和被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電話、郵編等;
。ǘ┵|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ㄈ嘁媸艿綋p害的事實和理由;
。ㄋ模┫嚓P證明材料;
。ㄎ澹┨崞鹳|疑的日期。
質疑書應當署名。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質疑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除提交質疑書外,還應當提交質疑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六條 質疑供應商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疑供應商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ǘ┵|疑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ㄈ┰谫|疑有效期限內提起質疑;
。ㄋ模⿲儆谒|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活動;
。ㄎ澹┩毁|疑事項未經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質疑處理;
。┴斦块T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書后, 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質疑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疑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質疑供應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質疑;
。ǘ┵|疑不屬于本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活動的,應告知質疑供應商向組織該項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ㄈ┵|疑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質疑供應商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質疑條件的質疑,自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處理供應商質疑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調取相關的采購文件,對采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給供應商造成損害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聽取質疑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經審查,對質疑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ㄒ唬┵|疑供應商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ǘ┵|疑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
。ㄈ┵|疑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給質疑供應商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少徎顒由形赐瓿傻,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ǘ┎少徎顒右呀浲瓿,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ㄈ┎少徎顒右呀浲瓿,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處理事項均需報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及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應當制作質疑答復書,并加蓋公章。質疑答復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ǘ┪写砣宿k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
。ㄈ⿲|疑供應商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的分析,經查明所認定的事實、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和法律依據;
。ㄋ模└嬷|疑人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權利;
。ㄎ澹┳鞒鲑|疑答復的日期。
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對質疑供應商的書面答復,以直接或郵寄方式送達質疑供應商,質疑供應商應在送達回執上簽收。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質疑答復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廣西財政網上公告。
第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過程中,發現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另案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質疑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駁回質疑,并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荒陜热我陨腺|疑均查無實據的;
。ǘ┠笤焓聦嵒蛘咛峁┨摷儋|疑材料的。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質疑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供應商質疑時應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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